生活中,经常有这样场景:因为一点小事,不知道是谁先动了粗,两人就扭打在一起,叮叮哐哐一顿比划,最后都被警察按住了。这时,总会有一方会理直气壮的跳出来“是他先动手的,我是正当防卫”,然后得意扬扬地等着警察给他撑腰。
然而,警察叔叔却总是对这种看似“有理”的辩解无动于衷,处理结果总是一视同仁的该罚的罚,该关的关。这种“被人打了不能自卫”现象让很多人非常不解,甚至有人发出了这样的疑惑“我们国家到底有没有正当防卫?”
答案是肯定的,只不过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情况非常罕见,所以才会引起大家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短短的一段话,看似波澜不惊,但实际上暗藏玄机。正是因为很多人无法解读出这段话中隐藏的条件,才在实际的“自卫”过程中过犹不及,使得本意中的“防卫”变成了“违法”。
那么,正当防卫的“正当”到底如何界定?我们来看看外国是怎么处理的。
自1791年法国刑法典第一次将“正当防卫”写进法律以来,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条例在几百年间逐渐完善。对于“正当”的定义,也形成了以下四个基本原则,且只有四条原则全部满足时,才能称之为“正当防卫”: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做出的即时防卫;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在这四大原则的基础上,法国、德国等法律体系发展较早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正当防卫”做出了十分严格且仔细的法律界定。比如,法国政府就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攻击仅进行了言语侵害的人并不属于正当防卫;对赤手空拳的攻击者使用枪支不能算正当防卫;当情况刻不容缓且武力为唯一自保方式时才可使用,等等。
典型案例
地点:法国
事件:妻子不满家暴枪杀丈夫
结果:10年监禁
原因: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正当防卫”
2012年,遭遇47年家暴和性侵的法国女子索瓦热(Jacqueline Sauvage)最终无法忍受丈夫马洛的暴力行为而将其枪杀。对此,索瓦热的律师请求以“正当防卫”为其辩护,但是法官当时质疑,妻子隐忍了数十年才打死丈夫,这并不符合法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即时防卫,符合限度”的要求,最终判其十年监禁。直到2016年,法国总统奥朗德动用了总统特赦权,赦免了将已经69岁的索瓦热,她才重新回归自由。
“就地处罚”比“正当防卫”更受欢迎的美国
按照传统案例来进行法律判断的“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和美国,对“正当防卫”则有不同的定义。
在美国刑法中,“退让义务”是判定防卫是否正当的重要因素。“退让义务”就是说,防卫人首先要避免冲突、表明态度,迫不得已才使用武力,这样防卫的正当性才能成立。然而近年来,超过20个美国大州去掉了“退让义务”,转而采取“就地防卫”(Stand your ground)。
“就地防卫法”来自于英国一个不成文的法律“城堡法”。依据这条法律,一个公民在有合法权利停留的地方遭遇紧急状况且生命受到他人威胁时,无须先行“退让义务”,可以当场使用武力,甚至致对方于死地来保护自己,并且不追究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地点:美国蒙特利尔
事件:房间主人误杀试图闯入家中的警察
结果:非法持有枪支被判20个月有期徒刑
原因:警察入侵为非法,主人只是正当防卫
2007年3月2日,美国蒙特利尔南部海岸地区,41岁的商人Basil Parasiris正和妻儿一同呆在家中,忽然遭到一行9名警察闯入。警方怀疑他涉嫌毒品非法交易,于是携带搜查令前往其家中。该搜查令允许警察“突击闯入”,但遭到了Parasiris开枪回应,造成一名警察当场死亡,当Parasiris意识到“入侵者”是警察时,立刻放下了武器。
Parasiris最初以一级谋杀罪遭到起诉,但他坚称这仅仅是自己为了保护家人而进行的自我防卫,由于警察身着便衣且没有亮明身份,自己误认为对方是入室抢劫。最终,法官认定警方的搜查令“非法”,不能在法庭上用作证据,2008年6月,Parasiris出庭受审,被认定不为警方人员的死亡负责,而是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20个月有期徒刑。
当防卫“过了头”,结果又要怎么判?
当一个人在高度紧绷的时刻做出防卫动作时,总是用尽全力,没有人知道下一秒倒下的会是自己还是对手。万一失手给对方造成极大伤害,自己就要从被害人转为加害者了么?
法律不是冷漠的,各国法律对防卫过当造成损失和伤亡的情况,都会网开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德国、韩国、日本均有明确法律规定,对因防卫过当造成伤害的,进行减免或不处罚。日本的《盗犯等防止和处分法》甚至规定:“虽然不是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贞操有现在危险,但是,由于行为人恐怖、惊愕、兴奋或狼狈至于当场杀伤犯人时,不处罚”。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就可以“趁火打劫”反咬一口了。如果受害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违背了“正当防卫”的4大原则,那么这已经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纯粹的暴力。
典型案例
地点:韩国
事由:入室盗窃的小偷被主人崔某伤成脑死
结果:主人崔某当被判有期徒刑
原因:无法定性为正当防卫
2014年3月,凌晨回家的崔某发现了正在屋里实施盗窃的金某后,数次殴打其脸部。在报警时发现倒下的金某站起来想逃,崔某拿起了就近的铝制晾衣杆,腰带等对金某的脸部进行集中殴打,金某事后送往医院后判定脑死。以伤害致死嫌疑遭起诉的屋主崔某在一审、二审一致被判定有罪。崔某主张自己是为了制服盗窃犯实施了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但没有被采纳。一审认为崔某对没有抵抗而是只想逃跑的被害人头部实施了长时间的击打,超过了防卫的限度。二审认为原本可以用限制身体自由的方式,却用了殴打致其失去意识的方式,所以无法定性为正当防卫。但法院认为金某进入崔某的屋里实施盗窃是这个案件发生的原因,因此判缓期执行。最终判决没有认定“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崔某被判1年6个月,缓期3年。
来源综合自:南都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