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or 防卫过当?怎么判定可能改变你的命运!
2018年08月31日 00:27:47
842 检察日报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一文身男持刀追砍电动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一人死亡。

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事件中死者今年3月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

此事也引发关于骑电动车车主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法律讨论,有律师表示,车主面临生命危险,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也有律师称,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

争议的焦点在于,文身男子倒地后被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电动车车主的主观意图。律师称,在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十分苛刻,最终被认定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很高。

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歹徒行凶时,如何进行正当防卫,我们又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这是一个很容易混淆的问题。在二者区分的过程中,行凶地点很重要,防卫时间也很重要,如歹徒侵入你家中,如果是盗窃,你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不能致他死亡。致死了是防卫过当。二者的区分很细微,具体如何把握,我们今天一起来学习。

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正当防卫应当符合四个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正当防卫有以下几个基本的特征: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故意伤害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司法实践中,在于防卫人“有无伤害侵害人身体”的故意;换言之,即正当防卫人为了使自己免遭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予以身体打击(伤害)的防卫行为,不能有“伤害”侵害人身体的故意。在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认定防卫人在对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过程中,有否对侵害人直接打击(伤害)的故意,成了判定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

检察日报曾刊文称,要科学认定“造成的损害后果”情形。正是由于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才使得侵害人的侵害后果没有最终发生,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以正对不正的方式造成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是否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需要司法人员审慎考量现场的客观环境、行为人紧张、应激的精神状态,从鼓励正当防卫行使的立法目的出发,“明显超过”的认定应当秉持适当从宽的刑事政策。需要强调的是,认定“重大损害”的情形,不能机械地将不法侵害已经造成的侵害后果与防卫人行使防卫权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比较,还要考量如果防卫人不行使防卫权而出现的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侵害后果情形。当然,由于防卫人行使防卫权使得这种侵害后果并未实际发生,但是,在考量“损害后果”情形时仍然需要综合评价这些因素。

这起案件,你支持“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来源:检察日报、南方都市报、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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